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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“有外遇需自证清白”证据新政的思考

2010-08-11 17:02:45 来源:王玉琴律师


对“有外遇需自证清白”证据新政的思考

 代理了许多离婚案件,因第三者插足而要求离婚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很多,但法院最终依据这一理由判决离婚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却很少。原因何在?举证难。举证又难在哪里呢?

    一、婚姻家庭生活有一定私密性,外人很难知道夫妻感情是否破裂。

    二、合法取证很难。偷拍、偷录的证据,或“捉奸在床”等证据,因取得方式不合法,根本不会被法院采纳。

    为破解以上举证难题,北京海淀区法院推出了一项新的举证原则:只要一方初步证明配偶有第三者,对方就得自己证明自身清白。这一原则平衡了当事双方的举证责任,也未违反“谁主张谁举证”原则,很好得解决了这一难题。但是,这一原则也存在以下问题,我们不得不注意:

    一、这一原则的适用前提是,无过错方有初步证据证明过错方有第三者。那么,什么是初步证据,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可被认为构成初步证据?这很难量化,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。

    二、不存在第三者,这是一个不存在的事实,要如何证明?这也存在实际操作问题。

    三、既使适用这一新的证据规则认定过错方有第三者,法院也不一定就以此判决离婚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。因为,首先,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为“夫妻感情破裂”,而偶然的外遇行为是否达到“夫妻感情破裂”的标准,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分析。其次,《婚姻法》规定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为“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,但有第三者不一定构成重婚或同居。

    尽管这一新的举证原则还存在不少问题,但我们不能就此否定它产生的意义,希望有关方面继续完善这一举证原则,使其更具操作性。

王玉琴律师,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,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,欢迎大家来咨询、交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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