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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家鑫是否属于激情杀人
2011-04-27 14:21:36 来源:王玉琴律师
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,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,药家鑫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。 那么,药家鑫是否属于激情杀人呢?
首先,我们看法律对激情杀人是如何规定的。对激情杀人,我国法律没有规定,这仅是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中的说法,一般认为激情杀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,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一般认为,激情杀人是指,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,但在被害人的刺激、挑逗下而失去理智,失控而将他人杀死。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其一,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;其二,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,一时失去理智,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;其三,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。
其次,我们来看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符合激情杀人的条件:一、张妙是否存在严重过错,引起药家鑫强烈的情形波动。从案件查明的事实来看,张妙没有任何不当言行,不存在过错,不可能引起药家鑫的情形波动;二、药家鑫是否是在精神受到强烈刺激、失去理智的情形下,无法控制自己而将张妙杀害。从案件的事实情况来看,药家鑫没有受到精神刺激而失去理智,与此相反,他的神智非常清楚,也非常理智,他看到张妙看了他的车牌号,担心被追究法律责任,而决心杀人灭口,在这一过程中,他是非常理智的,理智得冷血、令人胆寒!三、药家鑫是否是在激愤的状态下实施的杀人行为。这就更不成立了,张妙完全是无辜的,没有任何过错,药家鑫何来激愤一说?
由此可见,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根本不构成激情杀人,其完全是在杀人灭口的卑鄙动机支配下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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